Saturday, June 7, 2014

国家的穆斯林和非穆斯林近来的宗教冲突和关系紧张的罪魁祸首是国民登记局



文告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已有条文清楚阐明该如何管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关系。最近的一连串的纠纷其实根本不应该发生,国家的穆斯林和非穆斯林近来的宗教冲突和关系紧张的罪魁祸首是国民登记局

独立前的马来亚、以及独立后的马来西亚都是建立在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上。

马来西亚所拥有的各种机构都是按照联邦宪法各条文所赋予的权力成立的,这当中包括最高元首、统治者会议、内阁、联邦立法议会、州属的地位、选举委员会、司法机构及公共服务领域等各机构。因此,每个单位与机构都有责任肯定、遵从与维护联邦宪法。联邦宪法第 4 条文清楚的阐明宪法作为马来西亚最高法律的地位,任何在独立以后通过的法令,如果与联邦宪法有所冲突,该法令必须就冲突的程度被删除与视为无效。

联邦宪法清楚阐明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关系,而倘若所有方面都遵从这些条款的话,那么近期内所发生的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冲突将不会发生。

以下 3 个是经常导致关系紧张与冲突的课题:

1) 自由选择信奉或脱离伊斯兰教的课题 ;

2) 家长单方面改信或脱离伊斯兰教时,未成年孩子宗教信仰的课题 ;

3)倘若婚姻中的一方改信或脱离伊斯兰教,应该运用那一套法律?

冲突发生最大的原因是因为马来西亚的穆斯林遵从一套法律,而非穆斯林又遵从另外一套法律。

(i) 自由选择信奉或脱离伊斯兰教

宪法第11(1)条文表明人人皆有权信奉与实践其宗教信仰,并在第11(4)条文的限制下宣传其宗教信仰。宪法第11(4)条文阐明各州的法律、以及在吉隆坡、纳闽与布城3个联邦直辖区的联邦法律,可以限制对于信奉伊斯兰教徒的宣教。

非穆斯林必须接受,法律可以限制不能向伊斯兰教徒宣教。

同时,穆斯林必须接受,如果一位穆斯林是在他/她自愿的情况下脱离伊斯兰教,他/她的意愿也应该被尊重和接受。这个上帝给予的选择自由,并且获得联邦宪法保障的全力,应该受到尊重。

(ii) 未成年孩童被父母亲单方面信奉或脱离伊斯兰教

宪法第12(3)条文说明没有人可以被迫参与除他本身的宗教信仰以外,其他宗教仪式或膜拜。

不过,宪法第12(4)条文也阐明,凡未满十八岁者的宗教信仰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决定。

因此,当双亲其中一个改信伊斯兰教后,孩子的宗教信仰必须由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决定,直到孩子18岁为止。在18岁过后,已经成年的孩子应该享有自由选择信奉任何宗教的全力,这是在联邦宪法第11(1)条文下所保障的。

(iii) 婚姻中一人信奉或脱离伊斯兰教的适用法律

只要根据双方在进行婚礼仪式时候的法律,这个问题就可以很容易获得解决。如果当年他们是以非穆斯林的身份结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将适用在他们身上;反之,如果当年他们是以穆斯林身份结婚,伊斯兰教法将适用在他们身上。婚姻是情侣间的契约,所以根据婚姻仪式时候的法律来决定该哪个法律将会适用将会是最公平的。

当国民登记局拒绝为改教人士更新身份证资料时,问题就出现。就像扎丽娜案件一样,一个拥有伊斯兰名字的兴都教徒,在嫁给一位兴都教徒时却受到雪州宗教局干扰,而类似案件只是冰山一角而已。许多遭遇类似情况的未婚情侣被逼没有结婚同居,不是因为他们不要结婚,而是我们的社会不允许他们这么做。

在这个情况下,出现了许多小孩在婚姻外出生。那些婚姻外出生的孩子往往受到歧视,但在我们的社会也应该一起被谴责,因为是我们拥有这个造成许多要结婚却无法成婚、而让情侣们迷失的制度。那些在婚姻外诞生的小孩往往都是前路茫茫,如果我们认为自己是处于文明社会的话,我们应该给予这个课题一个终结。

大约30年前,只要个人完成改名契(改名契是申请人在报章上刊登宣誓自己自愿更改名字、宗教或其他个人资料),国民登记局还可接受更改名字、宗教和任何资料的个人申请。后来,国民登记局宣称改教在穆斯林是个敏感议题而劝告人们停止在报章上刊登此事。最后,若人们要改教需得到伊斯兰教理事会或各州属的伊斯兰教部门发出证明那人已经脱离伊斯兰教的信函,就足以让国民登记局修改身份证上的资料。不过遗憾的是,我被告知伊斯兰教理事会或各州属的伊斯兰教部门早已停止发出该信件。

目前,国民登记局要申请者从伊斯兰民事法庭得到庭令宣布他/她已脱离伊斯兰教。这个要求已经抵触联邦宪法第11(1)条文,让一个人的宗教信仰需由第三者来决定。联邦宪法第11(1)条文已保障每个人拥有绝对的权利去决定本身的宗教,任何阻止那人自由地做出本身的决定是违法宪法和不能接受的。

我促请国民登记局接受法定声明为确定一个人宗教信仰的证明。一旦个人在身份证资料上的宗教得以更改,许多类似引起冲突的案件将可以自动解决。



2014年6月7日


倪可汉
民主行动党全国副秘书长
木威区国会议员 兼
实兆远区州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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